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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2020-11-20  阅读:185 

 

202011xxxx修订/通过)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废物品的管理。

第二条 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物资的危险特性。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对有毒害、腐蚀、挥发性的物品更加重视。操作中对危险废物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碰摔、震动。操作后应进行清洗或消毒。

第三条 危险废物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腐,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措施。

第五条 危险废物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物品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第六条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

第七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产生有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八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储存。

第九条 危险废物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对剧毒物品、挥发性物品务必实行两档保管。

第十条 危废品库中,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于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包装过剧毒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剧毒、易燃和挥发性物品的处理。必须预先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制订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并经仓库主管批准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完毕后以肥皂和水清洗手和脸,或沐浴后才可进食饮水。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危废品库的安全暂存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