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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中心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源管理办法

2019-12-26  阅读: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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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实验人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公安部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包括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放射源是气相色谱仪等设备上的电子捕获检测器。

第四条 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实验室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实验室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实验室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教学设备科负责学校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工作。

第十条 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一)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三) 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教育、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 一旦由于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十一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课题组必须有安全负责人和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安全负责人一般由课题组组长担任,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明确岗位职责。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四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六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七条  对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双锁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的制度。

第十八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课题组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每次领取一日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九条 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必须与实验室申请使用人签署易制毒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承诺书后才能予以发放,承诺书明确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只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爆炸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课题组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二十条 在节、假日期间,不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课题组,应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一)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二)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三)气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四)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立即更新。   

(五)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六)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化学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二十三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二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保卫处。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五条 各研究室应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提出申购化学危险品计划,由各研究室负责人详细拟定品种、数量、用途并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经实验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国资处审核同意后,由设备科严格按计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进来的化学危险品要严格遵守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不准放置在临时地点,要立即登记后使用或放入专用的柜子中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交具备处理资质公司处理,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必须分类收集后,由实验室统一交具备处理资质公司处理,严禁私自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会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要设计气体吸收过滤装置并在运行状况良好的通风柜中进行,做到气体达标排放,防止废气污染工作环境,影响人体健康。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九条 装运化学危险品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三十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三十一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三十三条 不得用自行车运送化学危险品,也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放射源的管理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说明、修订完善、监督执行等由实验室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