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中心概况 / 规章制度

国家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09-03-17  阅读:197 


xxxxxxxxxx修订/通过)

为了有效地保护本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加强本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和我校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中心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工程中心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其中实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菌株转基因材料、种苗、 种子DNARNA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知识产权。

二、由于本工程中心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涉及到国内外、校内外诸多单位因此本管理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工程中心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

本工程中心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三、所有与外单位进行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中心批准。

四、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到工程中心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彻底移交各类实验材料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整理分析所得的结果。确需带走有关数据用于论文写作的应有书面说明,并且论文必须以“云南农业大学农业生物多样性应用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署名

五、研究人员离开本中心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使用本中心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离开本中心如需继续使用本中心的实验材料应与本中心签定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中心有关材料者应负法律责任。

中心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中心署名。

七、客座研究人员主要利用本中心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研成果,本中心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如其成果为论文,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也可在论文首页脚注标明。但本中心固定研究人员离开中心后在本中心工作基础上再继续工作客座研究人员在其所在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的。

八、非本中心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来中心之前与本中心签定书面协议。

九、本中心所有工作人员未经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应用本中心科研成果,工程中心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为了做好工程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中心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本中心签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工程中心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十一本管理办法适应于工程中心实验室建立之日起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

十二中心所有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一切条款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工程中心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工程中心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本工程中心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工程中心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十三、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工程中心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四、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工程中心办公室